【文字解读】《关于2023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通告》文件解读
一、清理任务
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23〕30号)以及市司法局《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的通知》(庆司发〔2023〕22号)要求,对我区2023年8月1日前以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二、清理原则
1.坚持维护国家法治统一。保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与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上位依据不抵触。
2.坚持“谁起草、谁清理,谁清理、谁负责”。起草单位具体负责清理工作,履行主体责任;原起草单位已经撤销或者变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单位(以下统称起草单位)负责。
三、清理分工
1.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门负责提出保留、修改、废止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2.龙凤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属各有关单位对本单位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负责清理。
四、清理结果
1.经全面清理,共清理以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1件,为《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凤区促进区域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龙政规〔2023〕1号),经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予以保留。
2.对于上述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我区行政区域内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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