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大庆市龙凤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
一、起草背景
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源头管控,根据《黑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大庆市龙凤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二、主要依据
依据《黑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及其他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了《大庆市龙凤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三、主要内容
一是《大庆市龙凤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外其他各类临时性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机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等不得以本机构名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确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报请主管单位制定。
二是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要按照《黑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履行评估论证、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公开发布、备案等法定程序。
三是严格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度。行政规范性文件使用专用发文字号,政府及其办公室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编号分别为“x政规〔2xxx〕xx号”“×政办规〔2xxx〕xx号”,其他制定主体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编号为“xx规〔2xxx〕xx号”。
四是依据《黑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龙凤镇人民政府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列入龙凤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管理。
五是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调整,并结合机构改革和管理实际,及时核实增减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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