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规范案件处理程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等有关规定,现将仲裁申请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受理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2.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二、受理范围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三、申请材料
1.劳动仲裁申请书一式两份(本人手写或他人代写需本人签名按手印);
2.纸质证据复印件一式两份(录音或录像证据需刻成光盘提供一式2份);
3.《证据材料清单》一式两份;
4.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5.用人单位的工商注册信息一份(如:营业执照,不能提供营业执照的,可以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图打印);
6.《授权委托书》一份(有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交并注明委托事项,同时提交受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如委托人的代理人是律师事务所派出的执业律师,应提供执业律师的证件复印件;如委托人的代理人是公民,应提供代理人和委托人之间关系的相关资料)。
四、注意事项
1.申请材料内容均需本人用黑色中性笔填写,字迹清晰,切勿涂改,可携带打印空表到办公地点现场填写。
2.申请表应按照要求填写完整,申请人所填写申请表内容应真实有效,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办公时间:8:30-11:30,13:30-17:00(法定工作日)
仲裁咨询电话:0459-6243836、0459-6243809
办公地点: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政府办公楼320室
龙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2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