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申请工伤认定的主体及时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用人单位未在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 工伤认定申请的受理时限
《工伤认定办法》第八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三、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和《工伤认定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四、 工伤认定申请提交材料一次性告知单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2份;
(二)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企业提供)或组织机构代码证(行政事业单位提供)复印件;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法人、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职工受伤害或者诊断患职业病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其他存在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
(五)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六)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后诊断证明书原件(包括门诊病志或门诊病历及拍片报告单)或者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原件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住院治疗的提供住院病历原件;
(七)两个以上证人的证言及证人身份证复印件;
(八)申请人承诺书。
五、 属于下列情形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
(一)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二)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参保的,提供项目参保证明、施工合同及花名册。
(三)劳务派遣单位提供用工单位说明或在申请表上盖章,劳务分包单位提供分包服务合同;
(四)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司法机关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司法机关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六)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责任认定证明;受伤时实际居住地址的证明;交通路线图(标注单位地址、事故地点及家庭住址);
(七)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120出车记录、抢救记录材料、死亡职工病历和死亡证明;
(八)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九)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十)根据调查需要提供其他材料,如工作地证明、考勤、照片、录音录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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